(2013)青法执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丰义与张鹏、青州市海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丰义,张鹏,青州市海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830号申请执行人陈丰义被执行人张鹏被执行人青州市海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商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恩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唐贤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