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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刘良玉与武安市石洞乡河西村西山坡第一铁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良玉,武安市石洞乡河西村西山坡第一铁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8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良玉,男,1949年8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云海,武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石洞乡河西村西山坡第一铁矿。法定代表人张彦青,该矿负责人。上诉人刘良玉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