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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杰与被执行人张利华、田华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杰,张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杰,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利华,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员工。张玉杰与张利华、田华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民一终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张利华偿还张玉杰垫付田华的医药费11047.05元、车辆修理费21768元,合计32815.05元。张玉杰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利华及其丈夫沈健国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利华及其丈夫沈健国银行存款34856.05元(含执行费392元、案件受理费526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1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