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法执二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玉坤与曾新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二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曾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3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曾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调查情况表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朱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曾某某的财产线索,如果被执行人曾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