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湖州核旭机械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洁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核旭机械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洁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424号原告:湖州核旭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磊。委托代理人:沈佩钰。被告:景德镇市洁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核旭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洁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核旭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核旭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核旭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费570,合计1145元由原告湖州核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