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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290号原告:于某,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段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