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区民初字第08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XX与王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8780号原告XX,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王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7元,由原告XX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成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