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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朱某甲,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乙,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2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朱某丙。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导致双方在婚后不能很好的生活,时常生气吵架。被告对我一点也不关心,总在秦皇岛打工,几乎常年不回家。2010年农历11月,被告回家后总有一个女子给被告打电话联系,这我才发现被告常年不回家的原因是外边有女人,双方为此打架生气。2010年腊月,被告及亲属将我儿子殴打一顿,后经派出所调解,至此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结束这种不幸的婚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丧偶再婚,与前夫生育一子现已成年。被告系初婚。原告前夫与被告系堂兄弟,原告前夫去世后双方经媒人撮合于2001年11月订婚。2001年12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2003年12月17日,生育男孩朱某丙。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地打工,2011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1年3月带婚生子朱某丙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调查笔录、婚姻关系证明、迁安市扣庄乡古松庄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3月被告带婚生子朱某丙离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至今已二年时间有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是带婚生子朱某丙离家,且至今无下落,故孩子可视为已随被告生活,暂由其自行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二、婚生子朱某丙随朱某乙一起生活,暂由其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俊 荣代理审判员 杨   杨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杨(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