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裁字第4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国晶与被执行人王玮琦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晶,王玮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23-2号申请执行人郑国晶。被执行人王玮琦。申请执行人郑国晶与被执行人王玮琦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2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抚养费184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04元,并从2013年11月起每月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600元。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42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