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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4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梁相群与郑成社、郑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相群,郑成社,郑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4760号原告梁相群,农民。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印,男,生于1969年7月6日,汉族,农民。系原告小叔子。被告郑成社,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相群诉被告郑伟、郑成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相群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相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相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4元,原告梁相群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