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执字第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珠海市商业集团房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商业集团房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执字第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九洲大道;中2002号。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天风,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商业集团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粤海东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嘉陵,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中法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珠海市商业集团房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判决书判令:珠海市商业集团房产开发公司应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金10944820元及违约金(以10944820元为基数,1996年7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按每月1.2%计算,200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281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珠海市商业集团房产开发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珠海市商业集团房产开发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2.6亿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莹审 判 员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