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孙慧与董燕燕、王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慧,董燕燕,王杰,章佳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56号原告:孙慧。被告:董燕燕。被告:王杰。被告:章佳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慧与被告董燕燕、王杰、章佳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慧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孙慧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