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孙慧与董燕燕、王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慧,董燕燕,王杰,章佳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56号原告:孙慧。被告:董燕燕。被告:王杰。被告:章佳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慧与被告董燕燕、王杰、章佳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慧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孙慧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