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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杰与被告宝鸡市丰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杰,宝鸡市丰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124号原告张晓杰,男,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党佳维,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鸡市丰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跃进铁路。法定代表人吴向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杰与被告宝鸡市丰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晓杰承担。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