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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保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韦先兵与宋丰武、孙登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先兵,宋丰武,孙登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59-1号申请人:韦先兵,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宋丰武,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舒城县云超食品经营部业主。被申请人:孙登云,女,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宋丰武妻子。申请人韦先兵因与被申请人宋丰武、孙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宋丰武、孙登云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云超食品经营部等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乌龙井西3号位于合肥市站前路中绿广场二期办XXXX、XXXX、XXXX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确保担保财产发挥法律效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韦先兵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乌龙井西3号(房地权皖舒字第XXXXXX号)和位于合肥市站前路中绿广场二期办XXXX、XXXX、XXXX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