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催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无锡市三元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三元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催字第80号申请人无锡市三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濮升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俊,男,无锡市三元纸业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无锡市三元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60005120279105,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浙商银行南京分行,收款人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斌审 判 员  王 玫代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