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姜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霞,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1004号申请执行人姜霞,女,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霞与被执行人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7113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法院交付了本案的全部案款及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71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新审判员 高芃芃审判员 高振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