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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戴文强与孙欢俊、沈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强,孙欢俊,沈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484号原告:戴文强。被告:孙欢俊。被告:沈海琴,成年。原告戴文强与被告孙欢俊、沈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11月11日,原告戴文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文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戴文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