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戴文强与孙欢俊、沈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强,孙欢俊,沈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484号原告:戴文强。被告:孙欢俊。被告:沈海琴,成年。原告戴文强与被告孙欢俊、沈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11月11日,原告戴文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文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戴文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