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窦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1391号申请执行人:窦某,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0)庐民一初字第007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小区*幢*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