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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贾模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传批:主办部门:拟稿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报:发:保密等级:文号:份数: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132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道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贾模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岳民初字第034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返还编号为JALVF4Y5B7006528的ZLJ5297THB型混凝土泵车一台、整机编号为1401011549的HZS120型混凝土搅拌站一套;并支付租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共计7518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模赖的银行存款751891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75189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