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徐志林与于丽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林,于丽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746号原告徐志林。被告于丽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林与被告于丽莲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