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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徐志林与于丽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林,于丽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746号原告徐志林。被告于丽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林与被告于丽莲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