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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丁国华与徐建忠、李晓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华,徐建忠,李晓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957号原告丁国华。被告徐建忠。被告李晓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环城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华与被告徐建忠、李晓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国华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国华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孔德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