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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项民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464号原告孟某,女,汉族,1989年生,住项城市付集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生,住项城市付集镇。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8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儿子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儿子张某。原、被告婚后因琐事生气,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