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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执宇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与何丽萍、李仁强、王俊智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何丽萍,李仁强,王俊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民执宇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丁长寿,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丽萍,女,汉族,1982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李仁强,男,汉族,1982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王俊智,男,汉族,1956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何丽萍、李仁强、王俊智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高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何丽萍、李仁强、王俊强于2013年8月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贷款40000元及还款之日的利息。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何丽萍未完全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俊智在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28063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