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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曲樟乡XX村委会XXX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亲属黄X连、廖X喜、廖X新、廖X林、廖X丽、廖X婷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大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X新、廖X林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连、廖X喜、廖X新、廖X林、廖X丽、廖X婷的诉讼代理人陈崇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桂EXXG**两轮摩托车由公馆往香山方向行驶至该镇XXX村路口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廖某某骑一辆自行车左转弯时,避让不及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桂EXXG**两轮摩托车由公馆圩镇往香山方向行驶至该镇X村路口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廖某某骑一辆自行车左转弯时,避让不及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与廖某某亲属把廖某某送到合浦县公馆镇人民医院抢救,随后又一起护送到合浦县人民医院抢救,并于当日用其手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医院守护被害人等候处理。被害人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4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证人廖X胜、黄X珍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法医鉴定书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吻合,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害人廖某某在医院抢救期间,被告人先后向被害人预付医疗费用共13562.4元。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亲属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22500元。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亲属黄X连、廖X喜、廖X新、廖X林、廖X丽、廖X婷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陈某某、朱某某向被害人亲属黄X连、廖X喜、廖X新、廖X林、廖X丽、廖X婷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53000元(不包含原赔偿的款项),并已当即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调解笔录、收款收据和谅解书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积极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宏宽审 判 员  黄有亮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泰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