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田风表、苏爱民、苏爱军、苏爱国与王入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风表,苏爱民,苏爱军,苏爱国,王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田风表,女,1940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无业,住沙河市。申请人苏爱民,女,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高中,住沙河市。申请人苏爱军,女,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中专,住沙河市。申请人苏爱国,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住东环路。被申请人王入喜,男,42岁,住沙河市桥西办事处赵泗水村申请人田风表、苏爱民、苏爱军、苏爱国与被申请人王入喜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入喜在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壹万捌仟叁佰元整18,3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风表、苏爱民、苏爱军、苏爱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入喜在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壹万捌仟叁佰元整18,3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