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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与庄汉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庄汉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张斌,公司经理。被告庄汉华,又名庄秀华,男,1958年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汉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欣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