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某诉陈永平、杨政芬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陈永平,杨政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2007年9月9日生,白族,幼儿园学生。法定代理人:杨虎城,男,1981年12月19日生,白族,南涧县人,个体户,系杨某父亲。法定代理人:李乔纲,女,1983年10月13日生,彝族,南涧县人,个体户,系杨某母亲。被执行人:陈永平,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政芬,女,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个体户。杨某诉陈永平、杨政芬侵权纠纷一案,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由陈永平、杨政芬给付杨某医疗等费35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2012)南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陈永平、杨政芬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给付杨某医疗等费3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永平、杨某没有按期给付,杨某向南涧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陈永平分六次交款29250元,下欠5750元,暂无财产和现金可供执行,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南执字第2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审判员 段国宏审判员 罗之雁审判员 张世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