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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高艳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良,高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王金良,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8XX****XX。被告高艳红,年月日生,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良与被告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良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士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