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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桂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桂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区××中路××号××大厦××。法定代表人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廖××。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支付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春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艳红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