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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王暖与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华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王暖,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华亚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11-13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3-11-12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钟伟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法湾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黄王暖,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诉讼代理人:刘依朴,广东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地址: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村。投资人:华亚林。被告华亚林,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原告黄王暖诉被告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华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刘依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自2009年起,原告应二被告的需求,为其提供钢材、五金等钢材货品至2011年。2013年6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财务对账确认,二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共计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84491元,现此款���已逾期,二被告拖延给付,经原告多次的催要,二被告均分文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付货款人民币1844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8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有关证据,视其放弃有关抗辩权利。本院经审查,由于被告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东莞市石排黄家贝农机配件购销部是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王暖,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农机零���、机电零件、农用建材。被告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是在博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华亚林。被告从2010年4月起开始向原告购买农机建材等产品,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送货。2013年6月30日,双方进行对账,两被告确认欠原告截至2013年6月29日的货款184491元。原告经多次追收未果,遂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石湾人民法庭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农机建材从而欠下原告的货款,有两被告写下欠原告货款184491元的欠条为证。被告在写下欠条后,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在交易中并未约定利息问题,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该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货款的利息利率未作约定,可从起诉日开始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华亚林是被告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的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华亚林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其放弃有关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184491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清款日止,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黄王暖,被告华亚林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两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4112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友良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雪萍书记员李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