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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柳小花与王文高、西安睿洋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小花,王文高,西安睿洋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13号原告:柳小花,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军,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高,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睿洋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付15号第一幢10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楠龙,西安睿洋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小花诉被告王文高、西安睿洋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小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小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蹇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