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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宾迎霞、凤凰县羿烽野战拓展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宾迎霞,凤凰县羿烽野战拓展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宾迎霞,女。委托代理人邱孟华,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凰县羿烽野战拓展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玲,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涛,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宾迎霞、凤凰县羿烽野战拓展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凤凰县羿烽野战拓展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凤凰县羿烽野战拓展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章业尧代理审判员  贺振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