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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分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分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郭志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分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极嘉园12号楼商业网点。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澍。委托代理人:李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英,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贾非,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玉莲,住吉林市。上诉人吉林分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