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孙青合、张萍与魏红、曹克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合,张萍,魏红,曹克勤,杨栓栓,西安金爵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151号原告(反诉被告):孙青合。原告(反诉被告):张萍。系原告孙青合之妻。委托代理人:于仪民,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魏红。被告(反诉原告):曹克勤。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思峰,1979年4月29日。共同委托代理人:魏群群。被告:杨栓栓。第三人:西安金爵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曲江南苑。法定代表人:刘宗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肖莎,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孙青合、张萍诉被告(反诉原告)魏红、曹克勤、被告杨栓栓,第三人西安金爵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青合、张萍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魏红、曹克勤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孙青合、张萍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魏红、曹克勤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后由原告孙青合、张萍承担90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后由被告魏红、曹克勤承担112.5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董倩倩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祁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祁薇2013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