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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东光县华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被执行人东光县华强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运民二初字第16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东光县华强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息,但被执行人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东光县华强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光县找王镇姬庄村建筑面积6547.59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东房权证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员胡树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根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