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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詹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甲,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甲。委托代理人薛春英,系薛某甲的亲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某甲。上诉人薛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桃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宁审 判 员  付星代理审判员  黎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