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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与叶茂青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叶茂青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商初字第716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伟,经理。被告叶茂青,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诉被告叶茂青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建审 判 员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