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与李瑞仁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李瑞仁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国增,主任。被执行人李瑞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李瑞仁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2)昌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伊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