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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李俊与李秀月与李秀兰与李兴与李林与林爱玲确认合同效力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李秀月,李秀兰,李兴,林爱玲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李俊。原告李秀月。原告李秀兰。被告李兴。被告林爱玲。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海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李秀月、李秀兰与被告李兴、李林、林爱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李秀月、李秀兰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李秀月、李秀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俊、李秀月、李秀兰负担。审 判 长  赵春香审 判 员  王 戡人民陪审员  江海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