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某分期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世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巨蕊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