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xx与王xx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王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刘xx,女。委托代理人滕x,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女。委托代理人王xx,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