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黄卫通与殷正雷,殷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通,殷正雷,殷正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黄卫通。被告殷正雷。被告殷正学。原告黄卫通诉被告殷正雷、殷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卫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正雷、殷正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0日,被告殷正雷在殷正学的担保下,向我借款40000元。后经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归还,现要求被告殷正雷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殷正学承担保证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殷正雷、殷正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被告殷正雷经被告殷正学担保,向原告黄卫通借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今借到,今借到黄卫通现金肆万元整小写¥40000。借款承诺:到期不归还的按日息800/天计算偿还。借款日期2013年6月10日,归还款日期2013年8月10日。借款人:殷正雷,担保人:殷正学”的借据给原告。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没有归还。原告诉来我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黄卫通与被告殷正雷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殷正雷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与被告殷正学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被告殷正学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殷正雷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被告殷正学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殷正雷、殷正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正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黄卫通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殷正学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殷正雷、殷正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