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照芳与被告罗春、黄烈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江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照芳,罗春,黄烈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江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朱照芳,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委托代理人罗月旭(原告之子),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罗春,男,汉族,住泸县方洞镇。被告黄烈霞,女,汉族,住泸县喻寺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江阳支公司。负责人向华,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敏,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照芳与被告罗春、黄烈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江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