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晓言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言。委托代理人乔显秀,男。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52号时代广场27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言与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被依法强制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刘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