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特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100号申请人谢新红、谢济阳要求宣告袁程秀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新红,谢济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100号申请人谢新红,女,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申请人谢济阳,男,200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监护人胡爱枚,女,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申请人的奶奶。申请人谢新红、谢济阳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袁程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新红、谢济阳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袁程秀于2007年离家出走。经多次寻找,仍然没有袁程秀下落的任何消息,现被申请人外出失踪已经达6年之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袁程秀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袁程秀,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柏家坪镇谢家村10组。被申请人袁程秀是申请人谢新红、谢济阳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谢良和于2006年因病去世后,其母亲袁程秀于2007年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后经亲属多方寻找仍然无音讯。现已达6年之久。被申请人袁程秀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袁程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袁程秀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袁程秀外出已满6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袁程秀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11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袁程秀仍无音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袁程秀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谢新红、谢济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欧明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