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占君与孙照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君,孙照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500号原告王占君,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孙照辉,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君与被告孙照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君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占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