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穴行非执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陈水华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陈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行非执初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6003-5。法定代表人:周志刚,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水华,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作出的武工商处字(2013)第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以(2013)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9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水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行非执初字第0009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胡梦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