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8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丁勇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806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勇杰,男,1979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成群,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勇杰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恒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人民陪审员 刘勘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