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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4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志山与姚兴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山,姚兴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945号原告李志山。委托代理人缪宏森。被告姚兴旺。委托代理人闫滋武。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振。委托代理人王桂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责人杨巍峰。委托代理人李梅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山诉被告姚兴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志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兴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山撤回对姚兴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志山负担。审判员  沈家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星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