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朱祖义与宋丰武、孙登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祖义,宋丰武,孙登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60-1号申请人:朱祖义,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宋丰武,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舒城县云超食品经营部业主。被申请人:孙登云,女,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宋丰武妻子。申请人朱祖义因与被申请人宋丰武、孙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宋丰武、孙登云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云超食品经营部等处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独立投资的舒城县舒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确保担保财产发挥法律效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舒城县舒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中价值200万元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 玲 百度搜索“”